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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研究出台了《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通知》,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(即公共维修基金)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。
通知要求:2020年4月1日之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,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按以下标准执行:
1.多层住宅(七层及以下,不带电梯),按50元/平方米交存;
2.多层住宅(七层及以下,带电梯)及小高层住宅(十二层及以下),按65元/平方米交存;
3.高层住宅(十二层以上),按100元/平方米交存。
新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,海阳市范围内商品住宅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、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、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,均适用本标准。2020年4月1日前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仍按原标准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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